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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