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蓉诉被告许**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襄城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坛门村委会)、襄城县城关镇南坛门村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南坛门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因与被告长葛市物资局、长葛市人民政府、河南金**限公司、长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艾**因与被告长葛市物资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美**限公司、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李*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诉被告贾某某、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攀与被告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李**、被告许昌县第二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