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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荣诉被告许**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蓉诉被告许**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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