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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00-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商**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经迁至商丘市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该地属于梁园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需移送至被告现在主要机构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商丘**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焕发营业执照。”本案中,商丘**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址为商丘市三明路6号”,如其确已变更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七条的要求,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适用证明。”关于变更登记的规定,商丘**有限公司并没有就新地址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变更,故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即商丘市三明路6号为公司的住所地。处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综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对本案的管辖权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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