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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商丘**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武**诉请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及虞城县公安局已对有关责任人立案侦查,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910元,退还于原告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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