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武**诉请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及虞城县公安局已对有关责任人立案侦查,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910元,退还于原告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上诉人河南亮达皇都**有限公司、刘*与被上诉人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00-2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佛山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等165人、原审原告林**等7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陈**、王**、邢**、高**、邢**、邢*丙犯聚众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李**与商丘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郑州**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