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郑州**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告郑州**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州**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原告邢**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及被告郑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郑州**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