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22时许,在虞城县镇里固乡郭庄村,被告人郭*与本村村民赵*因危房改造一事发生争吵,后来二人互相厮打,被告人郭*用脚跺赵*的身体,致使赵*身体受伤,经虞城县法医鉴定,赵*肋骨多发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不辩护。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郭*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赵*有明显过错。建议对郭*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同时宣告缓刑。

被害人赵*的意见是,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22时许,在虞城县镇里固乡郭庄村,被告人郭*与本村村民赵*因危房改造一事发生争吵,后来二人互相厮打,被告人郭*用脚跺赵*的身体,致使赵*身体受伤,经虞城县法医鉴定,赵*肋骨多发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郭*的基本情况及没有前科。

2.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害人赵*的法医鉴定出来以后,民警去传唤郭*,其不在家,郭*于2015年11月20日上午到镇里固派出所投案。

3.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赵*肋骨多发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4.证人赵*某证言,2015年10月21日晚上22时许,我已经睡过觉了,我村支书郭*给我打电话说赵*到他家跺他家的门了,让我起床,我起床后看见郭*两口和赵*两口在我门口,郭*在路边站着,赵*在地上躺着,赵*看见我出来后,就骂郭*,郭*听见他骂,就往赵*身上跺了两脚或者三脚,我妻子拉着郭*,赵*也不骂了,我把郭*劝走了,把赵*送回家。

打架是因为危房改造的事,我村总共两家,其中有赵*一家,上级给了5000元钱,在前几天我给他送去了,赵*嫌少,没有要,后来我又找过他一次,赵*还嫌少,说人家都给八千一万的,从此之后赵*就没有再找我了,昨天晚上赵*喝多酒之后,又去找郭*,听郭*说,赵*跺他家的门,还骂他,郭*才打的他。

5.证人阚*证言,那天晚上有11点钟左右,我听到前面有狗咬吵架声,我就赶紧去看,走到俺家门口看到郭*正和赵*他俩争吵着,他俩都互相抓住对方的衣领,赵*嘴里不干净骂郭*,这时郭*就朝赵*脸上打了几巴掌,我一看我也拉不开他俩,就慌着去找人,等我回去时,郭*和赵*已在俺庄赵*某家门口。当时赵*在俺家门口时看着他像已喝多的样子,满嘴酒气。

6.证人李*证言,郭*给我丈夫赵*某打电话说赵*上他家跺门去了,让我丈夫起床,我也跟着起来,听见赵*敲我家的门,我先开门出去,看见郭*和赵*在我家门口吵架,赵*看见我和丈夫出去了,就骂郭*。郭*用手抓住他的衣服领子,另一只手摁住他的头,把赵*摁的弯着腰但没有倒在地上。我就去拉郭*,郭*松开他了,赵*就往地上一躺嗷着不能动了,我劝赵*说有理说理,别瞎骂。中间停了有两分钟,赵*又骂。郭*又往赵*肩膀跺了两三脚,我赶紧拉郭*,把郭*劝走了。赵*就躺在我家门口骂,一直到夜里12点,才把赵*劝回家。第二天早上我起床有7点钟,我到赵*家去看,看见赵*在地上躺着,还嗷着要整死你,治死你之类的话,并给我说在郭*家门口被郭*打了有个把小时。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5年10月21日晚上大约10时许,我在家里正在睡觉,听见我丈夫赵*在后面喊着长征打他了,我赶紧起床出去看,等我出来门走到赵*某家门口时,看到我丈夫赵*在赵*某门西旁路北躺着,我丈夫赵*就骂郭*。郭*又往我丈夫赵*身上跺了三四脚。我和赵*某夫妻两口把我丈夫用驾车子送到家。一晚上我丈夫赵*就在地上躺着喊疼,当时我也没有报警。第二天,我给我儿子赵*打电话说了晚上郭*打赵*的事,我儿子打电话给你们报警了,你们派出所民警赶到后了解了基本情况,发现我丈夫受伤。赵*那天可能喝二三两酒,但没有醉。

8.证人郭*某证言,我已经睡了,听见赵*在屋后面的路上哭喊,我没有到跟前去看,啥原因我不知道,听见有郭*的声音、赵*某的声音,我没仔细听就睡觉了。现在听说赵*肋骨骨折了。

9.证人张某某证言,2015年10月21日晚上10点多,听见有人吵架,我起来一看是赵*就扭头回家了。第二天听说是郭*和赵*吵架,具体原因不清楚,听说赵*受伤了,在医院看病。

10.证人关某证言,2015年10月21日晚上10点多,听见郭*家的大门咣当咣当响,接着就听见有人吵架的声音。

11.证人郭*甲证言,2015年10月21日晚上10点多,听到有人在跺郭*家的门,跺了大概二三分钟,接着就有人吵起来,吵了会,有个人骂着往南走了,我就睡觉了,后来听说是赵**的门。

12.被害人赵*陈述,2015年10月21日晚上,我喝了三两白酒,到我村支书郭*家说危房改造的事,我当时骑的是电动二轮自行车,我用一只脚蹬在郭*家的大门上,用一只手拍他家的大门,拍了三四下,没有人开门,我准备走,郭*从北边骑着自行车过来了,他看到我敲他家的门,下了自行车就骂我,你敢跺我家的门。郭*上去就抓住我的脖子,我也用双手抓住他的衣服。郭*把我拽倒在地上,然后用脚往我身上跺,跺了好几脚,我疼的受不了,周围也没有人拉,我就爬起来往家走了。郭*又推着我的电动自行车撵到我家屋后边赵*某门口,我拍赵*某家的门喊赵*某:“赶紧起床郭*撵着打我来”喊罢赵*某的门之后,我就躺在地上了。等几分钟赵*某起床开门出来后,我疼的受不了,就骂郭*,郭*又往我身上跺了几脚,被谁拉开了,后来把郭*劝走了,赵*某夫妇和我媳妇把我送回了家。可能是肋骨骨折了,现在胸部疼的很。

13.被告人郭*供述,那天晚上我出去办事,回家时晚上10点多了,离我家还有几十米时就听到我家大门咣当咣当的响,我就快到家门口时,看到我村的赵*正在跺我家的大门,我问他跺我家的大门干啥,他嫌危房改造申报5000元少。我俩就撕扯到一块了。他用拳头往我身上乱打,我也用拳头往他身上乱打,厮打的有四五分钟。后来他摔倒在地上了。停了有几分钟,他爬起来往南走了,我看他喝酒喝晕了,怕他再摔倒在地上,就从后面撵过去了,赵*走着骂着,一直走到他家屋后面,赵*某家门口,赵*就躺在地上,嘴里还骂着,我当时非常生气,就往他肩膀上跺了两脚,后来有人把我劝走了。第二天,我听说他去县医院看病去了,我就安排人去看他,在赵*住院期间,我先安排亲属到医院看他,后来我又找赵*某、赵**及赵*的姐夫等人去做工作。赵*要130万元了结此事,我拿不出那么多钱,就主动来派出所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郭*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郭*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赵*有明显过错,对郭*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同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郭*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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