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商丘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2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做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涉及借款人河南**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案的处理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商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商丘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