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张**、张**、张**与被告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原告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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