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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