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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0时10分,原告堂弟朱**驾驶原告所有的豫A0NT12号车沿平庄通往省道的一条南北无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航空港区平庄南500米处时,车子侧翻至路西侧地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0NT12号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朱**付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已在郑州东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完毕,支出车辆维修费29000元。豫A0NT12号车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金额27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审询问时,该院询问被告是否就其辩称的涉嫌骗保一事向公安机关报过案,被告方称没有。

该院受理该案后,经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经查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原告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车辆维修费29000元,原告庭审提交的修车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予以证明,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施救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保险理赔款29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中国平**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豫A0NT12号车辆驾驶员掉包顶替,致使无法查明驾驶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持未年检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符的机动车辆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我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本次事故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并非朱**,驾驶员掉包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我公司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答辩称,上诉人中国**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涉案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上诉人朱**所有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朱**车辆的损失应当予以理赔。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上诉称,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掉包顶替涉嫌刑事犯罪,据涉案《保险合同》不属于其公司的保险责任。因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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