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河南**限公司、中国石化**房产管理处、中国石**油勘探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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