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被告冯腾飞、朱*、冯**、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冯**作为担保人已代偿清结借款完毕为由,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清结借款完毕,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并以被告冯**作为担保人已代偿清结借款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