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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公告与冯腾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被告冯腾飞、朱*、冯**、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冯**作为担保人已代偿清结借款完毕为由,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清结借款完毕,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并以被告冯**作为担保人已代偿清结借款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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