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濮阳县**民委员会诉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10月19日,濮阳县梁庄乡熬盐庄村民委员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濮阳县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濮阳县**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濮阳县**民委员会撤回对濮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濮阳**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