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获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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