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崔**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李**、崔**名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删除其所发网帖中有关李**殴打其儿子的文章;递交书面赔礼道歉书三份,并在辉县市华艺小区小**幼儿园门口张贴一个月时间;赔偿李**精神抚慰金2000元,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查明,该案涉及行为执行,需要相关网站的配合,牵涉问题较多,致使短期难以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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