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应风、杨**、王**、杨**、杨**与被上诉人获嘉县太**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周**、杨**、王**、杨**、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周**、杨**、王**、杨**、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