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新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新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264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新野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