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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