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吝**因与被告中国**壁长风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吝起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吝起红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吝起红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