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乔**撤回对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郭**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刘**、王**与被上诉人张**、吴某某,原审被告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乔*、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奎屯**苯板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孟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侯**、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1、黄**2与被告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