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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与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乔**撤回对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郭**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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