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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全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多次在我处购买木材,2012年12月14日被告向我出具200000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我货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告韩**在广东省东莞市木材市场做木材生意,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杨**多次原告处购买木材。2012年12月14日被告杨**向原告韩**出具2000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欠条的内容为:“今欠韩**货款贰拾万元正(?200000元),2012年12月13日以前的欠条全部作废,此欠条一式两份,此欠条韩**保留,欠款人杨**,2012年12月14日。”后经原告韩**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上述200000元欠款。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原告提供被告签名的欠条、当事人陈述笔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韩**在广东省东莞市木材市场做木材生意,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杨**多次原告处购买木材,2012年12月14日被告杨**向原告韩**出具200000元的欠条一份,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原告韩**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上述200000元欠款,双方形成纠纷,被告杨**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货款200000元。

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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