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臧**、臧**、臧**、张**、高**(以下简称臧**等5人)、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臧**等5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1843.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臧**及臧**等5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晁全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