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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臧世梁、臧**、臧**、张**、高**、郭培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臧**、臧**、臧**、张**、高**(以下简称臧**等5人)、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臧**等5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1843.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臧**及臧**等5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晁全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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