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被告李**、王*、李**的详细地址,被告并未在该住所地居住,现在被告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原告均无法提供,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开庭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在的住所地,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980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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