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董**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军的起诉及上诉。经审查认为,董**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经高军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董**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