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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卢氏县兴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中国人寿财**峡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张**、卢氏县兴运机动车驾驶学校、中国人寿财**峡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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