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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九公司与河**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九公司诉被告河**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林州**九公司在立案过程中起诉要求河**学校支付工程款3929409.53元及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要求利息为4603529.17元(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郑州**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800万元,且林州**九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安阳市,不在郑州市辖区内,本案依法应当由郑州**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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