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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与被告朱*、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朱*、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吕*诉称,原*在泌阳县行政路西段路北**品公司院内拥有商品房一套,房权证号为驻房权证泌字第017946号,被告朱*在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原*价值40万元的房屋转让给被告刘*,原*知道后让朱*多次向被告刘*追要房屋未果。原*认为朱*无权处分该房屋,其与被告刘*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为此原*为保护其合法物权具文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并限期返还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原告陈述属实。

被告刘*辩称,朱*与其协商房屋价格三十五万,先给了朱*三万元,下余有钱再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驻房权证号为驻房权证泌字第01794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房屋所有权人吕*,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坐落泌阳县行政路西段路北,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128.5平方米。房屋具体位置在泌阳**品公司院内路*从北往南第二排2楼北户。

被告朱*和被告刘*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朱*以三十五万元的价格将原告吕*的房屋转让给被告刘*,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刘*,被告刘*交付被告朱*三万元,下余房款未付。原告吕*得知后让朱*请求返还房屋,刘*未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刘*占有原告吕*的房屋,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原告请求被告刘*返还房屋,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朱*和被告刘*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朱*和被告刘*签订的转让行为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朱*明知自己对原告吕*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事先未经原告许可、事后未经原告追认,擅自与被告刘*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房屋交付刘*,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有的位于泌阳**品公司院内路*从北往南第二排2楼北户房屋交付原告吕*。被告朱*负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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