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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谢*有诉被告赵**、赵**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谢*有诉被告赵**、赵**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有及原告谢**、谢*有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赵**及被告赵**、赵*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谢*有诉称,其通过郭**联系沈德坡、王**,三人从中介绍将被告赵**的女儿赵*与谢**成婚。被告赵**同着原告及上述三人承诺其女儿赵*只是精神上有点痴呆,除了不能做饭,什么都能干,自知羞辱,不吵不闹。被告赵**让原告给他拿现金32000元,另外三中间人各收取介绍费1000元。并要求原告不要声张,只需去一辆车带现金32000元,把赵*接走。原告为了娶上媳妇,就同意了被告赵**的要求。2014年7月2日,原告委派陈**、姚**、苏**三人带现金32000元,到被告家中把钱交给被告赵**后将赵*接到原告家中。被告赵*到原告家中后行为不正常,原告见此知道被骗,第二天就把赵*送还给赵**。原告遂即要求被告退回索要的彩礼,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赵**返还原告彩礼32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赵**、赵**称,赵*的情况事先已经告知过原告。原告是明知的,不存在隐瞒事实的现象。赵*与原告谢*启以民俗形式结婚后被告赵*已经在原告家中生活,因此不存在以婚姻为由欺骗原告一说。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彩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沈**与赵**在干活时相识,赵**让沈**给其女儿赵*介绍对象,其作为媒人。后经沈**、郭**等三人做媒,赵**同意谢*有支付赵**32000元,做媒时赵**告知谢*有赵*精神有点痴呆。赵**、谢*有约定2014年7月2日由谢*有派一辆车将赵*接到谢*有家中与谢**成亲。

2014年7月2日,由苏**开车,苏**、陈**等人驱车到赵**家中,陈**将32000元现金交给赵**,后赵**让陈**等人将赵*接到谢*有家中。次日因谢**、谢*有家人发觉赵*精神存在问题,将赵*送回赵**家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与被告赵**人介绍相识,其间原告谢**在明知被告赵*精神有点痴呆的情况下经案外人陈**之手向赵*父亲谢*有支付彩礼32000元后被告赵*被接到原告谢**家中,在被告赵*被接到原告谢**家中的次日,原告谢*有以被告赵*精神存在一定问题为由将被告赵*送回被告赵**家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谢*有诉请要求被告赵**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所收彩礼为32000元,因原告谢*有及被告赵**在商议本案婚事时对被告赵*的精神存在一定问题均已知情,考虑到双方均负有过错,本院酌定被告赵**返还原告谢*有彩礼16000元。关于原告谢*有诉请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并非借贷关系,且双方就上述款项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对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谢*有要求被告赵*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赵*并非接收彩礼的相对人,因此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谢**要求被告赵**、赵*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谢**并非支付彩礼的支付人,因此对原告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赵得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有款16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谢俊有、谢**负担300元,由被告赵**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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