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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普**、牛**、河南**限公司义煤观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原审被告牛**、河南华安**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普**同时撤回原审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普**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普**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普**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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