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原审被告牛**、河南华安**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普**同时撤回原审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普**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普**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普**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