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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曹**任公司与宁保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渑池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渑池曹跃**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渑池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渑池曹跃**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渑池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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