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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703号宋*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二、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902号王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39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897元。

三、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203号高*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四、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303号史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五、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003号郭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六、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002号皮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39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897元。

七、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702号宋*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39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897元。

八、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二单元1801号张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九、2014年6月份的,被告人黄*五次在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502号、1102号、1402号、1603号、1802号房间盗窃4mm2电线206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4738元。

十、2014年6月份,被告人黄*分三次在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二单元1302号、1502号、1602号房间盗窃4mm2电线117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2691元。

十一、2014年6月份至2014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分八次在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9号楼一单元2501号、2601号、2701号、2901号、3001号、2502号、2702号、3002号房间盗窃4mm2电线48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04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黄*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703号宋*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703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宋*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一单元1703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1150元的鉴定意见、黄*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902号王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39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8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902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王某某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一单元902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897元的鉴定意见、黄*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203号高*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203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高*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一单元1203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1150元的鉴定意见、黄*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303号史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303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史某某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一单元303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1150元的鉴定意见、黄*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003号郭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003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郭某某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一单元1003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1150元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六、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002号皮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39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8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002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皮某某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一单元1002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897元的鉴定意见、黄*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七、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702号宋*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39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8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1702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宋*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一单元1702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送检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标号16的烟头与黄*血样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0549×1020的鉴定意见、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897元的鉴定意见、黄*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八、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二单元1801号张某某家中,将房内安装好的电线盗走,被盗4mm2电线5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二单元1801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失主张某某陈述其位于安彩二期二号楼二单元1801号房子中的电线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另有送检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标号11的烟头与黄*血样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0549×1020的鉴定意见、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1150元的鉴定意见、黄*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九、2014年6月份的,被告人黄*五次在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502号、1102号、1402号、1603号、1802号房间盗窃4mm2电线206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47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一单元502号、1102号、1402号、1603号、1802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证人杨某某(安彩二期物业管理人员)证实二号楼一单元502号、1102号、1402号、1802号房间电线被盗相一致。另有送检的在1603号楼房现场提取的标号17的绿茶瓶与黄*血样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0549×1020的鉴定意见、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4738元的鉴定意见和黄*指认502号、1102号、1402号、1802号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2014年6月份,被告人黄*分三次在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2号楼二单元1302号、1502号、1602号房间盗窃4mm2电线117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26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2号楼二单元1302号、1502号、1602号盗窃电线并卖掉的事实与证人杨某某(安彩二期物业管理人员)证实二号楼二单元1302号、1502号、1602号房间电线被盗相一致。另有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2691元的鉴定意见和黄*指认1302号、1502号、1602号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一、2014年6月份至2014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分八次在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二期9号楼一单元2501号、2601号、2701号、2901号、3001号、2502号、2702号、3002号房间盗窃4mm2电线4800米,经物价评估价值11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供述其骑着脚踏摩托车去安彩二期9号楼一单元2501号、2601号、2701号、2901号、3001号、2502号、2702号、3002号盗窃电线的事实与证人杨某某(安彩二期物业管理人员)证实9号楼一单元2501号、2601号、2701号、2901号、3001号、2502号、2702号、3002号房间电线被盗相一致。另有送检的在2501号现场提取的标号1的烟头、在2502号现场提取的标号6的饮料瓶、在2702号现场提取的标号7的饮料瓶与黄*血样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0549×1020的鉴定意见、安阳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被盗电线价格11040的鉴定意见、黄*指认2601号、3001号、2502号、3002号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另有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黄*共盗窃二十四次,盗窃价值26910元的电线。案发后,黄*未退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此为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本案作案用钳子、螺丝刀、剪线钳、工具包、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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