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安阳市北**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1日下午16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9月1日下午16时30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持有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