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郝*、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张**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杨**、郝*、中华联合**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