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安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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