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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育中心与洛阳**语学校租赁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阳**育中心与洛阳**语学校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洛*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此案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洛阳**育中心于2013年10月14日像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作出(2014)洛民立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本案按洛阳**育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洛阳**育中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一审判决,2013年10月24日缴纳了诉讼费和上诉材料,上诉交付的时间在法定的上诉期15天之内。请求撤销(2014)洛*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二审程序实体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2013年10月9日洛阳**育中心通过邮政快递收到一审法院送到的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向洛阳**育中心出具“缴纳上诉费用通知”,洛阳**育中心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缴纳了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洛阳**育中心是在上诉期内交纳预交的上诉费,符合《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应按上诉对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4)洛民立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

恢复本院二审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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