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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市洛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洛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洛东支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洛东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洛东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阳市洛东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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