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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可争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可争、邢文辉、洛阳市**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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