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口黄泛区支行申请执行程国友、程**、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一部分后,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提出执行时应扣除已偿还26600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