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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豫P×××××号轿车沿S102线由北向南行驶到西华县大王庄乡陈庄村路段,与步行的张**相撞,造成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驾驶豫P×××××轿车逃逸。经认定,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豫P×××××号轿车沿S102线由北向南行驶到西华县大王庄乡陈庄村路段,与步行的张**相撞,造成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驾驶豫P×××××轿车逃逸。经认定,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及豫P×××××号小型轿车归被害人家属所有。被害方请求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张*、李*乙、何*、秦*证言,豫P×××××号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西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侦破说明,被告人李*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庭审中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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