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海诉被告郑州**程公司、郑州**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朱**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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