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焦作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赵**、李**与被告焦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焦作**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为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1496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均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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