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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顺**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顺**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二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1原审调解书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2、原审调解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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