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霍**、任宏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要求对该案进行庭外和解,并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对被告霍**、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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