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娄**与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娄**与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被告王*、银**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定期还本付息。2015年7月,原告急需用钱,故2015年8月11日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开始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总是推脱,且从6月份,承诺的利息一直没有兑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返还以郑州**展公司理财为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书议》一份;

2、2014年8月11日被告王*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收据各一份;

主要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为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偿还。也愿意承担原告要求的利息。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郑州银**限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委托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出资,10万元委托被告郑州银**限公司投资理财,为期12个月,从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月收益为2%。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王*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据和收据各一份。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5月11日,下余利息未付。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收到原告10万元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及给付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表示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娄**借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