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与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冉**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对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