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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与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与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冉**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对被告王*、郑州银**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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