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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