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尚慧、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

审理经过

本院已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牟*初字第286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尚*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15B5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尚*交纳保证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尚*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15B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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