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雨与被告龙**、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段*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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