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胡*中与孟**、任**、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胡*中与被告孟**、任**、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胡*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胡*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胡*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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