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胡*中与被告孟**、任**、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胡*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胡*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胡*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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