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滑县**制中心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滑县疾病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安阳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滑县**制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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